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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电池回收 中国与德国的差距在哪?
2016年的最后一个星期,环保部公布了新版《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于2003年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同时废止。13年前铅酸电池还是动力电池的主流,如今电池产业已经大为不同。锂电池伴随着电动汽车的发展而大量应用,储能电池开始出现在智能电网中,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和污染防治也面临新课题。
环保部公布的这一指导性文件提出,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废电池收集企业及利用企业等建设废电池收集体系。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在搭建回收体系,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上,中国刚刚起步,而德国是走在世界前列的国家,其在电池回收利用上的经验值得借鉴。
完善的法律制度
早在1998年,德国就通过了关于废旧电池回收和处理的法规,其现行的电池回收法案主要是依据欧盟电池回收指令制定的。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中,所有名为“指令”的法律文件都需要通过成员国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来实现。
在欧盟电池回收指令中,电池主要分为便携式电池和工业电池两大类。便携式电池是指直接面向消费者出售的、可以手持的电池,比如手机、遥控器和玩具等产品中的电池。工业电池是专门为工业和专业用途设计的电池,如医院和机场的应急电源、矿工使用的矿灯和专业测量设备中的电池。与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相连的储能电池,电动汽车所用的动力电池均属于工业电池。
欧盟电池指令明确,电池生产和进口商必须在政府登记,经销商应免费收回废弃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电池生产商负担废弃电池的收集、处置和循环利用的支出,但工业电池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经费的负担问题。最终用户有义务将废旧电池交给指定的回收机构。这一指令还要求成员国制定有效的,具有惩戒效果的罚款规定。
对于废弃工业电池,指令禁止了焚烧和填埋两种处理方式,而且工业电池的生产商不能拒绝从最终用户受众收回电池。
欧盟电池指令是一部非常详尽的法律。在欧盟,所有电池都必须需标有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以示不与生活垃圾混同,这一指令甚至具体到了规定这个标志应至少占电池表面积的百分之几。
健全的回收体系
在严格的法律规定下,完善的回收利用体系得以搭建。1998年,“共同回收系统”基金会成立,该基金会由德国主要的电池制造商和德国电子电器制造商协会推动成立,是欧洲最大的便携式电池回收组织。电池企业根据每年电池的产量向基金会交纳一定的资金后,可以共享基金会的回收网络。GRS基金会拥有超过17万个回收点,2015年回收了德国45.9%的废旧便携式电池,回收后再利用率达到百分之百。
除了回收便携式电池,GRS基金会还从2010年开始回收工业电池,并随着储能产业的发展不断扩张回收版图。近年来,居民区中开始应用储存分布式太阳能发电的储能电池,电动自行车的使用量也在持续增长,因此不仅是工商业用户在使用工业电池,居民区如今也出现了工业电池。从2010年起,GRS基金会开始与德国自行车协会合作,利用自己的回收体系回收电动自行车中的电池。2015年5月起,GRS又与德国太阳能行业协会和德国电子电器制造商协会等组织合作,为储能电池回收推出了专门的解决方案。
此外,德国还有其他电池回收系统,例如CCR公司REBAT回收系统,成立于1998年,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目前在欧盟境内13个国家开展电池回收业务。
对于德国消费者来说,电池的回收也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德国的商店超市通常都会放置专门的电池回收箱以便回收电池,而且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无须为电池回收支付费用。但是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启动用电池,需要交纳7.5欧元押金,回收旧电池才能返还押金。这样的规定使得德国铅酸电池回收率接近百分之百。
中国还需补课
中国并没有专门的针对电池回收的法律,《循环经济法》等法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用于规范废旧电池回收的主要是环保部等出台的部门规章和指导性文件,比如环保部此次修订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工信部在2016年12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在电动汽车发展起来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问题受到行业内外的关注。由于电动汽车的推广一直由工信部负责,规范车用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也成为工信部门的工作。目前关于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文件均是由工信部出台的。
整体来看,关于电池回收利用的法律法规效力层级低,同时十分零散。与此同时,尽管有诸多文件来规范这一问题,但并没有任何强制性措施来保证电池生产企业承担回收责任。
没有明确的责任约束,中国的回收体系也非常不完善。大量废旧电池流入非正规渠道,引发环境威胁。同时,非正规回收企业因为不采取环保措施拥有成本优势,这也使得正规回收企业面临废旧电池材料不足的尴尬局面。2016年初,工信部发布《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提出将认定、发布符合该规范条件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名单,目前这一名单尚未出台。